第一條 為了鼓勵投資者到我市重點工業園區投資,加快我市工業化進程,促進全市經濟和社會的發展,根據國家有關規定,結合我市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重點工業園區,包括天門經濟開發區、仙北工業園區、岳口工業園區。凡投資者在重點工業園區以獨資、合資等形式興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工業生產性項目,均適用本辦法。
第三條 在重點工業園區投資新建工業項目用地,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招拍掛出讓,最低出讓價為每畝11.2萬元。
第四條 根據投資者的意愿,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興辦企業,相關費用按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收取。村集體也可以以土地使用權入股、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生產性企業。
第五條 鼓勵投資者在重點工業園區新建標準廠房。新建標準廠房享受與工業企業同等的優惠待遇。
第六條 對落戶園區的工業企業可以配套建設項目區內的基礎設施。市政府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,用于支持企業發展。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,達到規定投資強度后,從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安排專項資金,給予該項目相應的獎勵。
第七條 生產性企業和廠房租賃經營企業,從開始經營年度起,可由企業申請,政府批準,在地方財政收入中安排專項資金,給予企業在4年內每年相當于實繳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總額的資金補助;第5年至第10年每年給予企業相當于實繳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50%的資金補助。
對獲得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,從開始經營年度起,可由企業申請,政府批準,在地方財政收入中安排專項資金,給予企業在4年內每年相當于實繳增值稅的5%和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總額的資金補助;第5年至第10年每年給予企業相當于實繳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50%的資金補助。
第八條 重點工業園區內新辦的工業企業,在籌建、基建過程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和服務性收費,由市投資服務中心按照投資額度和土地征用情況綜合定額,總額不超過國家、省規定的最低標準的30%,并實行統一收費,統一辦理相關手續。對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行政事業性和服務性收費,實行“一卡制”管理,一年一定,分期收費。
第九條 重點工業園區的工業企業,自注冊登記之日起即可申請加入市中小企業信用協會,市擔保公司可以為其提供融資擔保服務。
第十條 實行投資服務集中咨詢、集中受理、集中辦事、集中服務、集中收費的聯合辦公制度。對重點工業園區的企業實行掛牌保護,有關職能部門因工作需要到企業進行檢查,按相關規定進行,不得干擾企業正常經營活動,保證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。
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,市政府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相符的,以本辦法為準。本辦法由市投資服務中心負責解釋。第一條 為了鼓勵投資者到我市重點工業園區投資,加快我市工業化進程,促進全市經濟和社會的發展,根據國家有關規定,結合我市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重點工業園區,包括天門經濟開發區、仙北工業園區、岳口工業園區。凡投資者在重點工業園區以獨資、合資等形式興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工業生產性項目,均適用本辦法。
第三條 在重點工業園區投資新建工業項目用地,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招拍掛出讓,最低出讓價為每畝11.2萬元。
第四條 根據投資者的意愿,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興辦企業,相關費用按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收取。村集體也可以以土地使用權入股、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生產性企業。
第五條 鼓勵投資者在重點工業園區新建標準廠房。新建標準廠房享受與工業企業同等的優惠待遇。
第六條 對落戶園區的工業企業可以配套建設項目區內的基礎設施。市政府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,用于支持企業發展。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,達到規定投資強度后,從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安排專項資金,給予該項目相應的獎勵。
第七條 生產性企業和廠房租賃經營企業,從開始經營年度起,可由企業申請,政府批準,在地方財政收入中安排專項資金,給予企業在4年內每年相當于實繳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總額的資金補助;第5年至第10年每年給予企業相當于實繳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50%的資金補助。
對獲得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,從開始經營年度起,可由企業申請,政府批準,在地方財政收入中安排專項資金,給予企業在4年內每年相當于實繳增值稅的5%和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總額的資金補助;第5年至第10年每年給予企業相當于實繳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50%的資金補助。
第八條 重點工業園區內新辦的工業企業,在籌建、基建過程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和服務性收費,由市投資服務中心按照投資額度和土地征用情況綜合定額,總額不超過國家、省規定的最低標準的30%,并實行統一收費,統一辦理相關手續。對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行政事業性和服務性收費,實行“一卡制”管理,一年一定,分期收費。
第九條 重點工業園區的工業企業,自注冊登記之日起即可申請加入市中小企業信用協會,市擔保公司可以為其提供融資擔保服務。
第十條 實行投資服務集中咨詢、集中受理、集中辦事、集中服務、集中收費的聯合辦公制度。對重點工業園區的企業實行掛牌保護,有關職能部門因工作需要到企業進行檢查,按相關規定進行,不得干擾企業正常經營活動,保證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。
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,市政府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相符的,以本辦法為準。本辦法由市投資服務中心負責解釋。